湖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的黨建活動,促進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根據《湖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規(guī)定》,湖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制定了《湖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的黨建活動,提高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根據《湖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規(guī)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可用于黨建活動的經費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組織生活費用。用于基層黨組織開展組織生活、學習培訓、黨員志愿服務、黨員主題日活動等。
(二)黨費。用于基層黨組織繳納黨員黨費、組織黨員參加黨的活動等。
(三)其他費用。用于基層黨組織開展其他與黨建工作相關的支出。
第三條 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開展黨建活動,保證經費的使用合法、規(guī)范、透明。
第四條 省廳機關應當加強對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經費預算
第五條 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經費預算,制定黨建活動經費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執(zhí)行。
第六條 基層黨組織的黨建活動經費預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生活費用。
(二)黨費。
(三)其他費用。
第七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嚴格按照預算執(zhí)行,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濫用黨建活動經費。
第八條 省廳機關應當加強對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的監(jiān)管,對虛報、冒領、截留、濫用黨建活動經費的,應當予以追究。
第三章 經費支出
第九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嚴格按照預算,用于下列支出:
(一)組織生活費用。
(二)黨費。
(三)其他費用。
第十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標準,開展黨建活動,不得將黨建活動經費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經費支出記錄和清單制度,及時向省廳機關報告經費支出情況,并提供詳細的支出清單。
第十二條 省廳機關應當加強對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的監(jiān)管,對支出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虛報、冒領、截留、濫用黨建活動經費的,應當予以追究。
第四章 結余和結存
第十三條 基層黨組織的黨建活動經費結余和結存,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進行管理和支配。
第十四條 基層黨組織的黨建活動經費結余和結存,應當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層黨組織開展其他與黨建工作相關的支出。
(二)補充基層黨組織的經費不足。
(三)用于基層黨組織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省廳機關應當加強對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結余和結存的管理和監(jiān)督,對結余和結存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虛報、冒領、截留、濫用黨建活動經費的,應當予以追究。
第五章 結論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湖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的黨建活動經費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濫用黨建活動經費,不得違反經費使用規(guī)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虛報、冒領、截留、濫用黨建活動經費的,應當予以追究,并賠償相關損失。
第九條 省廳機關應當加強對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湖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侵犯基層黨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省廳機關應當加強對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認真履行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確保黨建活動經費的正確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湖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的施行日期為2021年1月1日。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認真履行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確保黨建活動經費的正確使用。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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