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辦公會議事規(guī)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公司經營決策的合規(guī)性、科學性,提高決策效率,保證公司領導依法履行職責、承擔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領導辦公會是研究討論須提交股東決定的事項,研究有關公司經營、管理、發(fā)展的重大事項以及對日常生產經營中重要工作做出決策的會議。
第三條 領導辦公會由執(zhí)行董事主持、公司高管及部門經理及以上中層管理人員組成。必要時,可根據會議內容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準時出席,因故不能到會的人員須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四條 領導辦公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通過集中全體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實行民主決策和科學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參會人員應認真審議相關議題并充分發(fā)表意見,由公司主要領導做最后總結,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五條 領導辦公會原則上每月前召開一次。
第六條 下述情況,可以召開臨時領導辦公會議:
(一)執(zhí)行董事認為必要時;
(二)監(jiān)事提議時;
(三)有重要經營事項必須立即決定時;
(四)有突發(fā)性事件發(fā)生時。
第七條 領導辦公會議事范圍:
(一)傳達、學習上級有關精神;
(二)審議應提交股東決定的議題;
(三)審議公司經營計劃、工作方針、重大問題的決策及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四)審議公司管理制度、管理模式、公司機構設置和定員定崗方案;
(五)審議公司的組織績效、薪酬福利及獎懲方案、員工招聘及人事任免等;
(六)審議公司對外簽訂的重要協議、合同和意向書等;
(七)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資金計劃、公司年度利潤分配;
(八)審議公司重大的財務支出項目、重要投資業(yè)務、重大融資方案;
(九)通報公司情況,聽取工作匯報,安排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十)審議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領導辦公會議議事程序:
(一)公司綜合管理部(辦公室)是領導辦公會議的承辦部門,負責會議的組織籌備、會議議題收集和送審、下發(fā)會議通知、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并整理存檔、以及負責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的督辦。
(二)領導辦公會議題,先由各部門提出書面意見或議案,交主要領導審查后,提交公司辦公室。議題提交人員或相關部門需認真調查研究,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出可供選擇的預案或建議。
(三)凡提交領導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由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提前1至2天發(fā)出會議通知。涉及重要改革方案、經營方針、計劃、規(guī)劃等重大問題,應提前3至5天將通知和有關資料送達與會人員。
第九條 領導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一)領導辦公會議的記錄,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應載明以下事項:
1.會議名稱、次數、時間、地點;
2.主持人、出席、列席、記錄人員之姓名;
3.審議事項、討論情況及決定;
4.出席人員要求記載的其他事項。
(二)會議須在1個工作日內形成紀要或決議,由會議主持人簽發(fā)執(zhí)行。
(三)領導辦公會議形成決議后,承辦部門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實施情況要及時報告公司領導或向辦公室反饋。根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屬于股東職權的事項,待股東做出相應決定后方能實施。
第十條 出席和列席領導辦公會議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內容不得隨意向外泄密。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則由綜合管理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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